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自承已實際受領22,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 頁) ,核與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339頁 ),起訴意旨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㈥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魏芷汝 被 告 黃亭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即 113年度金簡字第44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何亭宜 被 告 黃亭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即 113年度金簡字第44號),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高志程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所示 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
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扣案之殘渣袋1個,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時所用之物(見112毒偵928卷第4頁反面、第39頁反面)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2張,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予新 竹縣湖口鄉公所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蔡宗燁 被 告 鍾政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2年度竹簡字第106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所示之 刑: 1、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係為謀取不法財物。 2、犯罪時均未受何刺激。 3、犯罪手段為利用網路販賣毒品惡性較重。 4、犯罪行為人曾經從事餐飲業,目前待業中,已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