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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翟永靜 被 告 吳龍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清和 被 告 葉文淵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謝昭賢 被 告 林熯錡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所示之應執行刑。至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未諭知多 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應併執行之,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所示。至本院於113年2月 15日送達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雖未見覆到院 (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惟考量本件自由裁量之範圍應 受前述各節之拘束,且牽涉案件情節相對單純,可資減讓之 刑期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翔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君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翁栢垚律師 王傑律師 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一番賞公仔 2個,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 之威士忌1瓶,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㈩被告10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強制工作 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因違反憲法比例原 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之意旨不符,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
。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