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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偽造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疏未注意將系爭車輛車內所設置之輪椅 束縛系統繩帶適當鉤住告訴人所乘坐之輪椅,致告訴人所乘 坐之輪椅未經妥善固定,嗣被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137號),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道明、蕭如 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簡芳潔
所示之刑及罰金,及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數值、駕駛交通工具之種類、未釀成實際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兼衡被告自陳大學在學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本院簡上卷第83頁)
。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 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所示 之刑,並就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11年8月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代號AB00 0-A111421之女子(96年1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11年8月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代號AB00 0-A111421之女子(96年1
所示之刑。 五、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然被告業與甲男及其父母調解成立,且甲男及其父母均已無 追究被告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AB000-A111421(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1421A(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15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