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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施暴造成告訴人受有上 開車輛毀損之行為,亦成立刑法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 被告所涉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扣案之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 年3 月14日草療鑑 字第1120300221號、11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 ㈠第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育霖 蔡炯彬 蔡育儕 蔡育儒 被 告 李晋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冠樺 被 告 林廷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90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得考,衡酌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主動坦承犯行並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
。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及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第4 行「持鐵 鑿(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為兇器)破壞」更正
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90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未 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均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可憑(見核交卷第7至13頁),
欄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