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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甫、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窓 陳鈞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楊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丁春盛 丁文淑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李柏松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慧達、郭麗琴、郭麗英、郭榮泉、郭雅雪 、郭雅雯、郭淑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楊秋月 被 告 楊文正 楊文新 楊梅香 許淑婷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劉綠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政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事項,如未依限為全部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徐顯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育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品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凡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澤恕、王法治、陳品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在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伊盈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旻奇核發支付命 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登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申明核發支付命 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李俊豪 現於法務部○○○○○○○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1號 原 告 林千援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