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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柏霖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肆、沒收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本案並無證據足證被告有因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與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獲有任何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所示之刑,併 就罰金刑之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者為限,被告所犯 幫助洗錢罪,其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 附民原告 吳佩涵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附民被告 蘇琮竣 劉芸安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告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董宜秉 董守殷 被 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一之㈡㈢部分所犯竊盜罪 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就該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被告竊盜所得電纜線及五金1批、鋁及銅板(約300公斤), 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 錄表為憑,其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犯行,復於犯後坦承不諱 ,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尚有悔意,告訴人亦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