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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蔡國霖 蔡吉松 蔡家主 蔡吉田 蔡英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第二項、第三項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 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黃靖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抗告人對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柏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家弘即簡游壽美之代位繼承人 蘇郁涵即簡游壽美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王鴻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
所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 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末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