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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暐勛提起上訴 ,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第2項前段所示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 節、相距時間,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評價其應受 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考量刑 罰邊際效應之遞減,被
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 沒收。 張鈞傑犯如附表一編號2、7、14至17、24、26至28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7、1
。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追加起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柏均 被 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祥豪 被 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官佩璇 被 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欄所示之刑。另觀 察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被告經濟狀況、犯罪所 得等節,整體評價後,認無必要併予宣告想像競合輕罪之併 科罰金刑,附此敘明。⒊不定被告應執行刑及原因:關於數 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昇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 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
第2項所示之刑。 ㈡至被告雖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惟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3項,因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 歷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罪之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
第2項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業與張雅婷、王詩卿、張妤涵均達成和解並 賠償其等損失等節,已如上述,張雅婷
第2項所示之刑。 ⒊又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於落實充分但不 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 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 」結合「輕罪併科罰金
。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庭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慶瑞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63號),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文堂 被 告 林宣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