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編號1至2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 二、林子揚犯如附表二編號3至4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編號3至4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黃勇德 被 告 吳佳蓁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
所示之刑, 並就犯罪事實部分,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部分之 各罪罪質,暨被告此部分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行為時間之間隔、各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程鵬宇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莊憲評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
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得抗告。 附表:扣案物品明細。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物品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告訴人為被告墊付97,064元之車款,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又 被告業已償還前5期之分期款共13,488元,尚有本金83,576 元未償還,有繳款明細表在
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嘉偉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竊
。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所示之保證金金額,並限制住居, 以確保本案將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㈢然若被告覓保無著,則前述具保及限制住居對被告造成之約 束力即不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甲○○、乙○○有期徒刑部分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甲○○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 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 金額度尚非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 ,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