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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盧俊瑋即俊鑫工程行、盧俊瑋 於110年8月17日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借款50萬元、50萬元 ,並約定上揭
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及第9 1條第3項規定,確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減縮後 之裁判費與原裁判費相同),應由敗訴之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利息、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陳靖岳 債 務 人 涂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債 權 人 峰上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芳蘭 債 務 人 黃三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同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同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6、7、16條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