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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6號 原 告 王倖萱 被 告 葉子誠 (現另案寄押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40號 原 告 黃國清 被 告 賴德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85條 之4第1項前段、第284條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以具 狀敘明理由,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飛鏢2支、押注盤、輪盤、零錢盒各1個及賭金新臺幣2 ,000元【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僅2千多元部分係賭金等語( 見偵卷第136頁),而依卷內事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取之掃把1支及畚箕1個,已實際合 法發還予告訴人,有贓証物保管收據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5 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 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檢察官亦未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詐得手機已經發還告 訴人,爰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一時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本案自行 車1部,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晏甄 被 告 黃淑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關於罰 金易服勞役之制度,於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公布(95 年7月 1日施行),增設前揭第42條第4項及第5項罰金總額折算逾 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民國10 3年10月7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