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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自己要 檢討反省,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 之不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 本原因,且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併啟被告內心生起 自我反省,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竊盜惡曜 慾念,切勿因身上沒錢,就可以任意竊盜取用,因而致罹刑 章,況且被告上開犯行致一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
。 五、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郭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漢森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黃建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第 2、3項所示之刑,並就後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又被告二人既已全數賠償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所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附 表一編號1至7主文均有記載累犯,則編號8、9主文亦宜記載 之,本院予以補充)。 二、再者,原判決並就沒收部分說明:㈠、扣案搭載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之SONY牌
。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第二項所示之刑, 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所示,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
。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3、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且已履行和解條件,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尚有悔
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追徵。 三、其他上訴均駁回。 四、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五、如主文第一項㈠所示共肆拾柒罪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甲○○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