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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債 務 人 黃中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元,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丙○○ 丁○○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第1至3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陳盈婷聲 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又原判決另有如主文第4、5項之顯 然錯誤,併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 債 權 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8號 債 權 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 債 權 人 林安然 債 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債 權 人 余家勝 債 務 人 徐世雄 一、債務人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8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 債 權 人 田璟昌 債 務 人 曾鈞敏 一、債務人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支付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蘇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282元,並賠償
第1項所示。 六、另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振乾、陳志正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部 分,嗣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裁定主文第二項諭知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故原應徵程序費用 為2,000元,扣除聲請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