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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第三項所命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 准駁之諭知。至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 債 權 人 莊熾惠 債 務 人 古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佳琪 相 對 人 劉陳月辛 關 係 人 劉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
。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
之內容),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40號 原 告 余俊傑 被 告 陳錦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尤鈞奕 被 告 蘇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吳昕璘 訴訟代理人 張韻欣 被 告 李安舒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第1、2項所示;暨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同 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後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張安宏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張史芳 張史祁 啟德開發股份有限
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以:本件行車事故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覆議意見認:「一、戴子庭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超 載乘員,由快車道往右偏行駛出路面邊線,且未注意車前狀 況,撞擊停止中之車輛,為肇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永旺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號10樓 相 對 人 王曉雯 關 係 人 楊季霖 楊權 上列聲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昭瑩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被 告 慧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家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國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