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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932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李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284元,及自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婕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96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張鎔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83元,及其中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游政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550元,並賠償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亞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694元,及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第1項所示。經核 ,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並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屬更正法律 上之陳述,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175建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靜梅 被 告 葛佑碩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 年度附民字第2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 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 求等語。 三、
所示。經核原告所為 聲明之變更,僅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及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