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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1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温秀蓁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蔡盈紫即蔡巧微等間清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第一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楊詠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木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木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紹杰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宇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乃作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