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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7號 原 告 彭文貴 被 告 王育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竹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曾崇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蘭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貳仟壹佰 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保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王詩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錦源、温明浪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黃艷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 件,原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阿仁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阿仁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立育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章、王曾綉鳳、王丕彥等人 間因111年度沙簡字第75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亮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RRELL WILLIAM VOSS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湘君間債務人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第1項所示 金額,此外,被告復未再提出其他反證證明本件貸款均已清 償,徒以經濟困難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無從解免或減輕其清 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兩造貸款契約關係為如主文第1項所 示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2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