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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項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判決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廖逸臻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林嘉彥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58號 原 告 林依茹 被 告 詹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2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第1、2 項所示聲明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
第1項 所示之利息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現金卡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等為證(見本院卷13頁至21 頁),核實相符。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 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90號 原 告 李學傳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被 告 曾彥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98號 原 告 李元丞 被 告 楊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陳億霖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 借據、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26頁 ),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49號 原 告 李毓庭 被 告 張瑋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章馨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陳誓浩則以: 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及欠款之事實,沒有意見。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由佳綺 被 告 許瑋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