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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4號 原 告 陳琇容 被 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詹詠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51號 原 告 吳寶昇 被 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陳采華 連江都(原名連富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宗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為其自行出資購買,由其持有系爭房地 所有權狀,並無原告所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318-319頁): (一)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鼎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上訴 人 室樺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鈺鈞 訴訟代理人 陳室樺 上列當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83號 原 告 李靜敏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松、楚家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第1 項所示。又本件特別代理人就任後, 應依法並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所示之金額。又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 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 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
第1 項 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