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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第3項第1款、第 4項第1款所示之刑,併就己○○、甲○○部分,均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查本案匯入系爭會員帳戶之虛擬貨幣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一空,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有為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 ,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供稱於本案並未取得報酬,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其 已取得報酬,是被告本案犯行自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
第1項(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被 告朱雨菲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八)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恆嘉追加起訴,檢察官 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恆嘉追加起訴,檢察官 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第3 項第1款、第4項第1款所示之刑,併就劉鴻羽、江致宏部 分,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元隆於民國110年7月底起,加入張紹安(所涉詐欺等案件 ,由本院另行審結)
所 示之刑。 ㈦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本院考量被告未能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 (見同上本院卷第101頁),且其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參酌上開各 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提供所申設之本案帳戶資料,並未取得報酬乙情,業據 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復查無事證認被告已藉由提供帳 戶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詐欺集團供犯罪所用,惟本 院審酌上開物品屬得申請補發之物,且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單 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 犯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已與有到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洗錢防制
第1項(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被告庚○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八)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以資懲儆。 三、未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別 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
所示,以資懲儆。 三、未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別 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 原 告 李靜恩 被 告 張繼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