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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6號 原 告 葉韋辰 被 告 桂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7號 原 告 劉賢義 被 告 桂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鄭佩皓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原 告 高心怡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柯敏雀 被 告 高政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查被告未曾在本國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 ,致觸犯刑章,經此偵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高立民 被 告 李造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 第5273號、110 年度緩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秋香 被 告 吳月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原112年度 審交易字第17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避震器4支、離合器1組,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 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 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