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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惟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並分別與附表所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事實㈠所示部分: 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提供本案帳戶並未取得報酬等語(見偵
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 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吳素華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奕沛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李秀錦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張芸葭 被 告 桂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郭威儀 被 告 陳佳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惠敏 被 告 黃冠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之辯護人固然為被告主張請求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 語(本院卷第55頁)。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固符合刑
應將各種加重 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意旨參照)。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或毀壞,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 (最高法院93
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 李金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於民國112年4月6日某時,駕駛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不詳,下 稱甲車)搭載不知情之林茗富(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藝鐘 楊燕蓮 楊二洲
所示之刑。 ㈣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萬用鑰匙1把,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 既未扣案復非屬違禁物,另被告所竊之防掉煙灰充電打火機 1個,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提出刑事請屏東地檢署撤銷公然侮辱判決狀、刑事建 請貴院依法律程序庭訊准民陳訴緣由狀內容以聲請到庭陳述 意見,惟內容均屬不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之答辯,仍不足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