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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林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原 告 簡笙峰 被 告 張繼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5號 原 告 宋國用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 原 告 劉錫勳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柯丁凱 被 告 吳裕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吳恩憲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陳麗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林原陞偵查起訴,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