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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規定甚明。查被告於本案竊盜犯罪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規定甚明。查被告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 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被告所有之針筒1支,為被告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 ,業據被告供呈在卷(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
所示。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 金,然與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 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 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 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㈢另本院斟酌本案已是被告第二次故意違反主管機關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規定所裁處之停工命令而遭查獲,可見其縱使知悉 其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警詢時對於犯罪事實詳實回答 ,足見其本案犯後已有悔悟,堪認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彥鈞(原名洪楷倫)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 沈鴻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4,000元(偵二卷第85-86頁),其 本案犯罪所得,已經扣案,有112年度院保字第249號扣押物 品清單可稽
所示之刑。又加重詐 欺取財罪之法定最輕徒刑為1年,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 徒刑則為2月,前者較後者已長逾10月,審酌被告等11人於 本案犯行係提供人頭帳戶、車手、收水、取簿手等工作,均 非核心,審酌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欄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所犯 之一般洗錢罪部分雖均定有罰金刑,惟考量被告本案各次犯 行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均已足以評 價其犯行,自無庸併予宣告罰金刑,附此敘明)。 ㈤另審酌被告提款之次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