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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許譽鐙即許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9號 原 告 李雅惠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魏展志 被 告 邱鈴子 訴訟代理人 蔡宗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0日言詞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信男 林立凡 林怡君 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許李謙 被 告 張翔泓 上列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33號 原 告 黃清吉 被 告 宗品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余佩軒 被 告 宗品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宥縢 被 告 黃欣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邱偉峰 被 告 陳耀堂 上
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許方如 被 告 邱湙琁 上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完全不曉得當初申辦個人信用貸款的金額,實 際上匯入我帳戶內的金額只有6萬元,我認為本金沒有那麼 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39號 原 告 林金珍 被 告 劉芳維 方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
第三項所示 之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合約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太平洋日報公告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陳威廷 被 告 陳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4號),本院於民國
第1 項所 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
第一項及第四項部 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880元、新臺幣3,840元為原告供 擔保;就主文第二至三項部分,被告如各以附表「免假執行 之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