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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澺芯即陳澺芯即陳盈君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趙緒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呂盈震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三、聲請人於備齊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或繳費收據之後,得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謀 被 告 吳采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翁仲安 陳麗雪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消防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1項所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葉育豪 相 對 人 許○睿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黃南輝 被 告 陳勝田 訴訟代理人 吳信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1日言詞辯論終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余亞純 訴訟代理人 施美楂 被 告 賴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