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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所示。 二、被告彭○美辯稱略以:請鈞院秉持公平原則為妥適裁判,原 告未先行協議程序即提起本件訴訟,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 三、被告彭○靜辯稱略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四、被告彭○華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所示 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李柔 住苗栗縣○○鎮○○路0000巷0弄00號 相 對 人 李蕭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所示。 二、被告陳○文、張○珠辯稱略以:同意按繼承人應繼分為原物分 割。 三、被告陳○峰、陳○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681號 原 告 陳杏華 兼 訴訟代理人 詹源添 被 告 陳福景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林靖騰 被 告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魏丞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衣課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㈡被告乙○○:我同意給付原告聲明所示金額,對於原告所主張 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均承認,但我現在資力付不出來等語。
第1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 264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確定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廖怡涵 被 告 葉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臧惠貞 被 告 許瑋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第1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逾期 放款催收記錄表等件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彭壬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蕭重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蔡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394元,及其中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張瀚仁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607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貿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華 債 權 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壐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