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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被告前固有毒品前案紀錄,然與本案罪名及罪質均不 相同,雖構成累犯,爰不為加重處罰,附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取得之500元款項,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瑋 陳琬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就 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乾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量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 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 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未扣案款項共計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