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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媁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6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豪、莊佳瑋移送併辦 ,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 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1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得易 服勞役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折 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6 53號、第44118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因其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 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陳芷瑩 被 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1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275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王詠琪 被 告 謝明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竊得之雀巢美祿穀物棒1條,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李曜竹,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