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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 欄所示);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手法類似 ,且於相近時間內實行,定刑時應整體考量以刑法矯正被告 之需求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 欄所示);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手法類似 ,且於相近時間內實行,定刑時應整體考量以刑法矯正被告 之需求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本案所犯分別為持有第一、 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罪,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行為時間之間 隔,所犯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鈺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 以下有期之罪,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惠娟 賴奕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瑜婷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