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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O(下稱其中文姓名:阮氏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本次酒後騎乘機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37毫克,有害於 交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但並未 肇事,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上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洪英瑜 被 告 洪有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交簡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庭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酩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空氣槍1把,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恐嚇犯行 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43頁,本院卷第45頁 ),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 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被告所犯 上開2罪之罪名同質性、刑期總和、犯罪次數及犯行時間間 隔不長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再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考量 ㈠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