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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范寶岑 上列當事人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楊勻寧(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宜諠科技有限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留郁森 上列當事人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江宗翰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黃豊順 上列當事人間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張晏慈 上列當
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7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兼送達代收人) 黃敏瑄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鄧玉彩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梁幸 即反訴原告
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後段、第2項之請求不另審酌。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譚有富 被 告 陳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9條第1
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之歷史資料表 、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客戶帳欠電腦資料 表等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