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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9號 原 告 漆庶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旻鍁、吳芃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晏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
第一項、第2頁第17行、第3頁第16行、 第5頁第22行、第6頁第22行、第8頁第7-8行及附表二編號3遺產 項目所載「508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8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即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
第一項、第2頁第17行、第3頁第16行、 第5頁第22行、第6頁第22行、第8頁第7-8行及附表二編號3遺產 項目所載「508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8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至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本件之 債權人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即31,174元(計 算式:38,760元-7,586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威至 代 理 人 陳冠華律師(法扶) 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關 係 人 劉沛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 告 陳增憲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被 告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劉惠蘭 被 告 陳淑滿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許文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甘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銘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捌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