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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肇事責任,堪信其確有騎乘機 車,右偏行駛未注意右後車即原告駕駛車輛且未保持安全距 離之過失。 ㈡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原告請求被告負賠
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是系爭房屋承租人,96年就承租了。伊自己一個人住,只 有電風扇,甚至沒用洗衣機,自己手洗衣服,有單伊就繳, 伊沒有接電,甚至爬樓梯都會喘,且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曹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伊於104年1月29日在台北國際電玩展攤位與學承電腦簽約, 當時僅有學承人員告知每月付3,000元,付三年共108,000元 可以上三年的課程,而簽約時原告也並未在現場說明契約內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之項目與金額,認定如下: ⒈修車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趙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2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陳依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煒芳 被 告 王柏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趙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係許國興,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闕源 龍,闕源龍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石佩玲 上列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6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方玫玲 被 告 廖月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014號 原 告 白宏盛 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家宏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昱翔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周耀彬 被 告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葳 被 告 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