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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院審酌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然仍未能與全數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且被告犯罪所生損 害縱扣除已和解之被害人林佩霜、告訴人陳以嫻、張韻蓮等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雖曾經本案詐欺集團許以薪酬,然被告陳稱其並未取得 薪水等語(見本院卷第267頁),是被告並未因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鄂宗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傅淑君於民國111年5月初某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所共同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轉帳車手(所涉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0號 原 告 方惠靜 被 告 傅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陳峻忠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原 告 許聰池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 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判決係被告2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
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㈢查被告前於94年、96年、104年、105年間雖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分於94年9月8日、96年10月6日、9 6年11月29日、107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誌真 被 告 黃世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0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