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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Villa-M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吳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吳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臻律師 王琦翔律師 李昭儒律師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庭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有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第1、3項確認上訴人楊文男與視同上 訴人唐黃阿完間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所設定之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豐普登字第61840號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楊文男應塗銷上開抵押 權登記。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79號 原 告 呂○○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陳昱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第壹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55號 原 告 劉軒銘 被 告 譚煜臻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4號 原 告 鍾宏駿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7號 原 告 余政倫 被 告 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林辰祐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李顏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楊立琪 住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曾鈺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代替物時 ,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解 筆 錄 原 告 余慧芬 被 告 彭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金字第2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