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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 惟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金訴卷第23頁),且卷內查無 積極證據證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折 算標準。 四、關於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不明人士使用,但否認有取得犯 罪所得(見金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邢祖榮 被 告 林盈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刑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張曼君 被 告 MAK HO KAM(即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謝定緯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陳柏元律師 汪劭宇律師 被 告 麥皓淦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郭必盛 被 告 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買雅阡 被 告 MAK HO KAM(即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麻將1組(含搬風骰)、監視器1組(含主機1台、螢 幕1個、鏡頭2個),為被告所有,並供犯賭博罪使用;抽頭 金新臺幣2,900元,為被告因犯罪所得而所有;均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於檢察官雖以構成累犯為由,向本院聲請加 重其刑,因未提出其他證據,爰不加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胡沛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