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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宣告 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第二項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既係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然依現有卷內事 證,無從證明被告為實際從事提領款項之人,對告訴人及被 害人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並無事實上管領權,亦查無被告 因
示之刑。 七、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再依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 紀錄及擷圖(共28張參警卷第35至41頁),亦可認其係因一時 輕信詐欺
所示之刑,以資警 惕。 四、沒收部分: ㈠偽造收據壹張,業已交付予告訴人,非屬被告與其所屬詐欺 集團共同正犯所有,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其 上偽造之「吳傑輝」簽名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移送併辦,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雖 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但係於相近之時間內為處分 款項及轉存虛擬貨幣之行為,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相同 ,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 平、責
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雖 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但係於相近之時間內為處分 款項及轉存虛擬貨幣之行為,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相同 ,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 平、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6號 原 告 鍾倫明 被 告 沈宏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37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 附民原告 劉曉蘭 附民被告 李瑛 上列被告李瑛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 附民原告 江鄧榮 附民被告 陳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條第3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 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4條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