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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司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劉承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世忠(男、民國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呂蘭蓉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聲請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養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傑即陳俊傑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王士銘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李盈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江清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鳴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被 告 翁浚庭 王國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