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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陶恣綾(原名張鑫瑜) 被 告 陳炳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劉璦嘉 被 告 陳炳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黃柏紘 被 告 陳炳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所 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
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審酌被告多次犯罪,其中3次業務侵占犯行、7次背 信犯行,罪質有別,然其侵害對象同一、加總其不同犯罪所 分別侵害之利益總額亦甚有限,併分別就有期徒刑、拘役刑 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6款、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就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部分: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
所示之刑。 ㈢按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時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 ),以預防並遏止犯罪;除有其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是不能認本件被告有犯罪所 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又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 碼),業由詐欺集團取得,雖未經扣案,然參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就罰金行部分定其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