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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丁○○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諭知如附表 三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保安處分: ㈠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
。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第2項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二罪互有牽連,時間密接,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反應出被告滿足私慾之人格特性,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不法內涵程度非高等情綜合判斷,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
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因本件犯行侵占告訴人所有之14萬元9,250元,為其犯罪 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履行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事 實 一、蔣宗宸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故意,分別
」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附表壹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 許晉豪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 實 一、許晉豪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第2、3項所示 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提起上
。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陳韻庭提起公訴,檢察官莊承頻提起上訴 ,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第一項),並未宣告該罪法定刑違憲失效,係採「適用 上違憲」(unconstitutional as applied)之違憲宣告模 式,即仍維持該規定之法規範效力,且僅在適用於兼具上開 列舉特徵之「情輕法重」個案
。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