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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或持有告 訴人所匯入之款項,因此無從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本件帳戶金融卡1張,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係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 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罪行, 犯後坦承犯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芳玉 被 告 陣乾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八、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詩妤 被 告 張旻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曾國正 被 告 陳芊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所示 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現實管領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陳錦彬 附民被告 蔡仁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所示之刑, 以資處罰。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林川凱 被 告 簡識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 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五、沒收部分,被告就竊得電鍍凱多龍最後賞公仔1個、空拍機1 輛,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未賠償 告訴人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