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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陳美怡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因與相對人楊鈞泓(即楊四海之繼 承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君儒 上列聲請人陳君儒因與相對人陳君翰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君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上列聲請人江明財因與相對人蕭曜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江明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THONGLUAN PANUDECH(中譯:帕努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DAMTHAISONG SUKANYA(中譯:蘇卡亞) 上列當事人間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桂滿 相 對 人 楊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15日簽發之
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而相 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鄭春世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黄雅 姿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鄭詩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告 吳偉華 送:臺北市○○區○○○○○○000號信 箱 被 告 陳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劉萬得之繼承人 江啟臣之繼承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施文祥 施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