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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分別判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欄所示之罪,分別判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五「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7,3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鄭漢章,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
」欄所示之罪,分別判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查本案中,被告持以行竊所用之剪刀1把並未扣案,現是否尚 存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又該剪刀沒收或追徵與否, 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後已坦承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 被告黃耀偉部分,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再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范家維 被 告 陳景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告 陳景勗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王慶東 被 告 陳景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所示之刑。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犯後認罪且與告訴人調解成 立,足認其悔意甚殷,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與刑之宣 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所示之刑,並就施用毒品二級部分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且就被告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此再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
」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 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具 有悔意,足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