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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周甫學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 欠周致罹刑章,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與部
。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所示替代條件,並責付予其母 親鄧秀嬌後,請求准予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本件犯罪所得已全數發還被害人,且鄧秀嬌亦到庭表示願接 受責付,會監督被告不再行竊,並促其到庭,也願意提供交 保金新臺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第319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浚宥 住雲林縣○○鄉○○村○○路0段0號 被 告 鄭憲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1號),經原 告提起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福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故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鍾孟杰於本
。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辯護人雖請求給 予緩刑之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固無前科,然畢竟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尚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鍾孟杰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 ,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數次表達其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