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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北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隨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被 告 官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58號 原 告 甲○○ 住○○縣○○市○○○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丙○○、丁○○以書 狀表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意見,亦同意原告主張之 遺產分割方案等語,被告乙○○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自費 同意書為證(其內容為原告歷次繳費記錄,見本院卷第137-1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林佑蒼 債 務 人 胡黃世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元,及自民國 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林秋芬 債 務 人 郭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成楠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債 權 人 林語辰 債 務 人 江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江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83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洪秀雲 一、債務人應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292元,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