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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之塑膠椅2 把,雖為被告供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究屬何人所有不明,亦非違禁物 ,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為避免日後為執行沒收或追徵價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 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開山刀1把,為被告所有 ,供其為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持用以毀損使用之石頭未據扣案,復非法律明定之違 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佐以該物品可隨處拾得,並非專供本 案犯行所用之物,縱予沒收所收之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3萬5000元,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雖被告於警詢 中供稱:我侵占來的新臺幣350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之新臺幣14萬元,為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於如附表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 「謝惠娟」之署名共2枚,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衡酌被告所犯2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判斷被 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 ;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欄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
欄所示 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 刑7年,本院雖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但不符刑法第41條第 1項之規定,故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仍得依刑法第41 條第3項、第8項規定聲請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