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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之電擊棒1支,係經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公告查禁之查禁 物,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應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
所示。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所示之刑。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自始坦 承、深表悔悟之態度,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 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敦品居傢布藝行 法定代理人 何小玲 訴訟代理人 陳諺承 被 告 曾崧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號
。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珠 指定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
所示之刑。 ㈢至被告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乙節(本院卷第220頁),雖由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2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卷第15頁),然考量本案被告 尚未賠償乙○○,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 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 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 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
均不記載累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不得於飲用酒類後 駕駛動力車輛上路,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輕型機車上路為時 約15分鐘,並驗得其血液中酒精達百分之0.224,危及其他 用路人之生命、身體
。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綸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與他罪符合刑法數罪 併罰規定,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為被告之利益等,故本
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七、至被告林欣慈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林欣慈請求:她無前科,是 因為應徵工作,高中畢業,經歷不深厚,不知刑度的加重, 也願和解,請庭上安排調解,刑責方面請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