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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第1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核與規定相符,並參酌原告起訴時陳報系爭屋頂之工程造 價約577萬4,938元,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判決主 文第2至3項部分,因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4號 聲 明 人 黃旭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聖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三五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蔡○柱 住雲林縣○○鄉○○0○00號 非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育崨 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 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
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黃文宏 被 告 黃楚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