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郭玉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李伯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 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 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 債 務 人 陳俊廷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債 務 人 吳忠傑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債 務 人 鄭聰誌(原名鄭聰敏)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第1項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凱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啓進、特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